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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加快淘汰落后产品生产能力促进工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加快淘汰落后产品生产能力促进工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意见的通知
2010-04-26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加快淘汰落后产品生产能力促进工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意见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6〕96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经贸委《关于加快淘汰落后产品生产能力促进工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一月八日
 


 

关于加快淘汰落后产品生产能力促进工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意见
(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六年十月十一日)
 


  为认真贯彻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积极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提高经济素质,实现全省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根据国家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有关部署和要求,现就我省“十一五”时期淘汰落后产品生产能力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工作目标和原则

  “十一五”期间特别是前3年,全省工业淘汰落后产品生产能力任务相对集中,工作十分艰巨。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突出重点,优化结构,控制增能,上优汰劣,加速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建立和形成强制淘汰落后生产工艺、技术、设备和产品的制度与机制,努力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优化工业结构,促进工业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工作目标是:用3至5年的时间,基本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重点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淘汰任务,并结合结构调整,着力促进重点行业、重点产品结构的优化升级,增强竞争力,全面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工作中应把握好以下原则:

  (一)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要正确处理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的关系,通过淘汰落后产品生产能力,促进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和安全发展,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实现工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扶优与汰劣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企业的具体情况,分类指导,有保有压。坚持扶优与汰劣结合,升级与淘汰落后结合,兼并重组与关闭破产结合,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促进工业结构的优化升级,促进全省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三)依法行政、合力推动的原则。淘汰落后产品生产能力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必须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严格依法办事。要充分发挥各级、各有关职能部门的作用,发挥舆论的监督与导向作用,发挥典型的引导作用,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工作的开展。

 

 

  二、“十一五”时期全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主要任务

  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0号令),经深入调查研究和摸底汇总,确定“十一五”期间全省需要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装备有13大类、105项;需要淘汰的落后产品有4大类、15种(详见附件)。从重点行业看,全省淘汰落后产品生产能力的工作重点和主要任务如下:

  (一)冶金工业。淘汰重点是低水平的小高炉、小炼钢、低档次轧机。淘汰并禁止新建土烧结、土焦(含改良焦)、化铁炼钢、热烧结矿;容积3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专业铸铁管厂除外);公称容量20吨及以下转炉、公称容量20吨及以下电炉(机械铸造和生产高合金钢产品除外);叠轧薄板轧机、普钢初轧机及开坯用中型轧机、三辊劳特式中板轧机、复二重式线材轧机、横列式小型轧机、热轧窄带钢轧机、直径76毫米以下热轧无缝管机组、中频感应炉等落后工艺及装备。

  (二)化学工业。重点抓好3类产品淘汰落后和市场准入工作。轮胎:严格控制斜交轮胎的生产,淘汰落后的斜交轮胎生产能力。农药:控制和压缩高毒品种产量,加快淘汰进程;增加除草剂、杀菌剂的品种和产量,继续优化杀虫剂、除草剂、杀菌剂的比例;发展高效、低毒、安全、经济、低污染和使用方便的新品种农药及生物农药。电石: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电石行业的市场准入规定,严格控制电石生产装置的新建(新建电石生产装置单台炉容量要在25000KVA以上);依法淘汰现有生产能力1万吨(单台炉容量5000KVA)以下电石炉和敞开式电石炉;停产改造环保不达标的电石炉。

  (三)轻工工业。重点抓好造纸和皮革行业的淘汰落后工作。到2007年底,关闭和淘汰5万吨/年以下麦草浆的生产企业;10万吨以下草浆生产线加快调整改造,逐步加以淘汰。若分厂规模小于5万吨且环保不达标的,按照环保要求进行治理或关停。着重解决制革企业工艺落后、污染严重的问题。严格限制年生产能力10万张(折牛皮)以下新建、改扩建项目;严格禁止在淮河流域、旅游风景区、饮用水源地、经济渔业区、自然生态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地区新建小型制革项目。

  (四)建材工业。重点解决立窑水泥比重高、企业规模小、资源浪费严重的问题。2010年前逐步关停和淘汰立窑生产线;2007年底关闭单条生产线的机立窑水泥企业。对城市市区内或靠近城市旅游景点、交通要道附近的立窑企业,要加快关闭淘汰步伐。

  (五)纺织工业。目前,全省仍有超期服役、精度较低、原材料消耗高的落后纱锭近500万锭,落后的前纺装备、织机、印染设备近5.2万台套,原值近25亿元。要制定计划,分期分批予以淘汰。

  (六)机械工业。目前,我省列入国家限制及淘汰目录,超期服役、精度下降的加工设备、工艺、装备和生产线约有8.6万台套,原值近80亿元。要制定计划,分期分批予以淘汰。

  (七)煤炭工业。目前,全省仍有9万吨及以下小煤矿108处,占全部生产矿井的34%,这部分煤矿开采工艺和生产设备落后、安全保障程度低,给安全生产带来严重威胁。要制定计划,分期分批予以关闭。

 

 

  三、主要措施

  (一)提高认识,大力推进。加快淘汰落后产品生产能力,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要求,是改善工业经济素质、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的重大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大工作措施,要把淘汰落后产品生产能力列为“十一五”工业结构调整规划的重要内容,提出目标要求,列出工作重点,制定政策措施,加强督促检查。

  (二)突出重点,扶优汰劣。要着力抓好重点行业、重点地区和重点产品的淘汰工作。全省重点抓好煤炭、冶金、建材、机械、纺织、化工、造纸等重点行业、120种产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紧密结合各自的实际,对重点行业、重点产品认真进行调查摸底,制定淘汰落后产品生产能力具体方案,提出进度要求及保证措施。要认真贯彻扶优汰劣、上大汰小的原则,积极促进淘汰落后、改造升级和优化结构的结合。在淘汰落后产品生产能力的同时,要支持工艺先进、竞争力较强的优势企业,加快产品的升级换代,扩大和增加市场份额,提高经济效益。

  (三)综合施治,严控新增。认真贯彻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加强产业政策引导、信贷政策调控、财税政策调节,严禁再新上国家明令禁止和限制的项目和产品。严格执行环保、安全、技术、土地和资源综合利用等市场准入标准,引导市场投资方向。对列入国家明令淘汰关停的生产能力一律不得进行出租、转让、出售或异地转移生产。对限制类的工艺装备要加大改造力度并适时超前淘汰。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防止已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死灰复燃。建立淘汰落后产品生产能力工作监督举报制度,接到群众来信来电举报,要迅速查处。

  (四)加大资金支持和政策引导。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重点行业的淘汰项目予以补助。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负责对补助项目进行审查论证,并督促检查淘汰项目的落实。各级政府也要加强对淘汰落后产品生产能力工作的资金支持,抓好一批重点项目。各职能部门要加强政策引导,坚持依法行政,积极支持和保障淘汰落后重点项目的实施。

  (五)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全省淘汰落后产品生产能力工作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经贸、发展改革、财政、金融、工商、环保、质检、安全监督和行业主管部门分工负责,要加大督查和执法力度,抓好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对淘汰类项目禁止投资,各金融机构应停止各种形式的授信支持,并采取措施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各级、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采取有力措施,按规定限制淘汰。对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一律不得进口、转移、生产、销售、使用和采用。对近期淘汰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的企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并采取妥善措施安置企业人员。其产品属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督促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要吊销其排污许可证;电力供应企业要依法停止供电。对违反规定者,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附件:
 

  全省重点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目录
 


  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组织有关方面对我省淘汰落后工作情况进行了深入调研,确定了我省应进行淘汰的生产工艺和落后产品目录。其中,需要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装备有13大类、 105项;需要淘汰的落后产品有4大类、15种。
 

 

  一、落后生产工艺装备
  (一)农林业。
  1.湿法纤维板生产工艺(2006年)。
  (二)煤炭。
  1.大型煤炭矿区范围内开采的小煤矿。
  2.既无降硫措施,又无达标排放用户的高硫煤炭(含硫高于3%)生产矿井。
  3.6AM、φM-2.5、PA-3型煤用浮选机。
  4.PB2、PB3、PB4型矿用隔爆高压开关。
  5.PG-27型真空过滤机。
  6.X-1型箱式压滤机。
  7.ZYZ、ZY3型液压支架。
  (三)石油、天然气和化工。
  1.100万吨/年及以下生产汽煤柴油的小炼油生产装置。
  2.4万吨/年以下的硫铁矿制酸生产装置。
  3.50万条/年及以下的斜交轮胎,或以天然棉帘子布为骨架的轮胎生产线。
  4.敞开式或能力小于1万吨的电石炉。
  (四)钢铁。
  1.炭化室高度小于4.3米焦炉(3.2米及以上捣固焦炉除外)(2007年)。
  2.1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
  3.100~200立方米(含200立方米)高炉 (不含铁合金高炉)。
  4.200~300立方米(含300立方米)高炉 (不含专业铸铁管厂高炉)(2007年)。 
  5.15吨及以下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
  6.化铁炼钢。
  7.15~20吨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
  8.20吨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2006年)。
  9.10~20吨电炉(不含高合金钢和机械铸造电炉)。
  10.20吨电炉(不含高合金钢和机械铸造电炉)(2006年)。
  11.复二重线材轧机。
  12.热轧窄带钢轧机。
  13.三辊劳特式中板轧机。
  14.直径76毫米以下热轧无缝管机组。
  15.三辊式型线材轧机(不含特殊钢生产)。
  16.5000千伏安以下的铁合金矿热电炉。
  17.蒸汽加热混捏、倒焰式焙烧炉、交流石墨化炉、3340千伏安以下石墨化炉及其并联机组、最大输出电流5万安以下的石墨化炉。
  (五)黄金。
  1.混汞提金工艺。
  (六)建材。
  1.水泥机立窑、干法中空窑、立波尔窑、湿法窑。
  2.平板玻璃普通平拉工艺生产线及日熔化量 100吨以下的“格法”平拉生产线。
  3.无复膜塑编水泥包装袋生产线。
  4.70万平方米/年以下的中低档建筑陶瓷砖。
  5.400万平方米/年及以下的纸面石膏板生产线。
  6.200万平方米/年以下的改性沥青防水卷材生产线(2006年)。
  7.窑径2.5米及以下水泥干法中空窑(生产特种水泥除外)。
  8.直径1.83米以下水泥粉磨设备。
  9.石灰土立窑。
  10.砖瓦18门以下轮窑以及立窑、无顶轮窑、马蹄窑等土窑。
  11.400型及以下普通挤砖机。
  12.450型普通挤砖机(2006年)。
  13.SJ1580-3000双轴、单轴搅拌机。
  14.SQP400500-700500双辊破碎机。
  15.1000型普通切条机。
  16.100吨以下盘转式压砖机。
  17.手工制作墙板生产线。
  18.简易移动式砼砌块成型机、附着式振动成型台。
  19.单班1万立方米/年以下的混凝土砌块固定式成型机、单班10万平方米/年以下的混凝土铺地砖固定式成型机。
  20.人工浇筑、非机械成型的石膏(空心)砌块生产工艺。
  21.真空加压法和气炼一步法石英玻璃生产工艺装备。
  22.手工切割、非蒸压养护加气混凝土生产线。
  23.无采矿许可证或不符合环保、安全生产要求的非机械化非金属矿开采。
  (七) 医药。
  1.不符合GMP要求的安瓿拉丝灌封机。
  2.劳动保护、三废治理不能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生产装置(2006年)。
  (八)机械。
  1.热处理铅浴炉。
  2.热处理氯化钡盐浴炉(高温氯化钡盐浴炉,暂缓淘汰)。
  3.TQ60、TQ80塔式起重机。
  4.QT16、QT20、QT25井架简易塔式起重机。
  5.KJ1600/1220单筒提升绞机。
  6.3000千伏安以下普通棕刚玉冶炼炉。
  7.3000千伏安以下碳化硅冶炼炉。
  8.强制驱动式简易电梯。
  9.以氯氟烃(CFCs)作为膨胀剂的烟丝膨胀设备生产线(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
  (九)轻工。
  1.5万吨/年以下的草浆生产装置(2007年)。
  2.印铁制罐行业中的锡焊工艺。
  3.冲击式制钉机。
  (十)纺织。
  1.1979年及以前生产的A512、A513系列细纱机。
  2.B581、B582型精纺细纱机。
  3.BC581、BC582型粗纺细纱机。
  4.B591绒线细纱机。
  5.使用期限超过20年的各类国产毛纺细纱机。
  6.B601、B601A型毛捻线机。
  7.辊长1000毫米以下的皮辊轧花机(长绒棉种子加工除外)。
  8.锯片在80以下的锯齿轧花机。
  9.压力吨位在200吨以下的皮棉打包机(不含160吨短绒棉花打包机)。
  10.1332SD络筒机。
  11.BC272、BC272B型分条梳毛机。
  12.B701A型绒线摇绞机。
  13.B311C、B311C(CZ)、B311C(DJ)型精梳机。
  14.1511M-105织机。
  15.K251、K251A型丝织机。
  16.Z114型小提花机。
  17.GE186型提花毛圈机。
  18.Z261型人造毛皮机。
  19.LMH551型平网印花机。
  20.LMH571型圆网印花机。
  21.LMH303、303B、304、304B-160型热熔染色机。
  22.LMH731-160型热风布铗拉幅机。
  23.LMH722M-180、LMH722D-180型短环烘燥定型机。
  24.ZD647、ZD721型自动缫丝机。
  25.D101A型自动缫丝机。
  26.ZD681型立缫机。
  27.DJ561型绢精纺机。
  (十一)印刷。
  1.W1101型全张自动凹版印刷机。
  2.AJ401型卷筒纸单面四色凹版印刷机。
  3.DJ01型平装胶订联动机。
  4.PRD-01、PRD-02型平装胶订联动机。
  5.DBT-01型平装有线订、包、烫联动机。
  6.溶剂型即涂覆膜机。
  7.QZ101、QZ201、QZ301、QZ401型切纸机。
  8.MD103A型磨刀机。
  (十二)消防。
  1.火灾探测器手工插焊电子元器件生产工艺。
  (十三)其他。
  1.含氰电镀工艺(电镀金、银、铜基合金及予镀铜打底工艺,暂缓淘汰)。
  2.含氰沉锌工艺。
 

 

  二、落后产品。
  (一)建材。
  1.使用非耐碱玻纤或非低碱水泥生产的玻纤增强水泥(GRC)空心条板。
  2.陶土坩埚拉丝玻璃纤维增强塑料(玻璃钢)制品。
  3.25A空腹钢窗。
  4.S-2型混凝土轨枕。
  5.一次冲洗用水量9升以上的便器。
  6.角闪石石棉(即蓝石棉)。
  7.普通双层玻璃塑料门窗及单腔结构型的塑料门窗。
  8.采用二次加热复合成型工艺生产的聚乙烯丙纶类复合防水卷材、棉涤玻纤网格(高碱)复合胎、聚氯乙烯防水卷材(S型)。
  (二)轻工。
  1.汞电池(氧化汞原电池及电池组、锌汞电池)。
  2.含重铬酸钾火柴。
  (三)纺织。
  1.H112、H112A型毛分条整经机。
  2.B751型绒线成球机。
  3.1332系列络筒机。
  (四)消防。
  1.二氟一氯一溴甲烷灭火剂(简称1211灭火剂)。
  2.手提式1211灭火器。
  注:条目后括号内年份为淘汰期限,淘汰期限为2006年是指应于2006年底前淘汰,其余类推;有淘汰计划的条目,根据计划进行淘汰;未标淘汰期限或淘汰计划的条目为国家产业政策已明令淘汰或立即淘汰。

 

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6年11月08日 实施日期:2006年11月08日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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